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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

家装企业行业准入与行业清出实施细则

东装协 [2005] 号

•  总则

•  住宅装饰装修简称家装,为了加强家装行业自律管理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,促进我市家装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细则。

•  本细则在执行国家《行政许可法》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《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》的基础上,结合我市家装行情而制定。

•  本细则所称“行业准入”,是指企业按照本细则进入东莞家装行业的人业资格;本细则所称“行业清出”,是指企业违反本细则被取消在东莞家装行业的从业资格。

•  在东莞区域内从事家装活动的企业,应当取得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。该证书由市建筑装饰协会审批,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和备案,视同家装资质证书。

•  企业取得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,方可从事家装活动,并参加各级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行业评优和有关活动,享受行业相关服务。

•  已取得政府颁发的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》的企业,若从事家装活动,应当申领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,接受行业协会监管。

•  准入标准

第七条 企业(仅包括法人公司)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相应的作业人员和施工机具。

第八条 企业 1 年内承担过 5 项以上、单项造价 5 万元以上或 10 项以上、 2 万元以上的家装工程,质量合格。

第九条 企业经理具有 2 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的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;技术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家装技术管理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;财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。

第十条 企业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的家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 4 人。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,建筑结构、建筑学或环境艺术(室内设计、艺术、美术)的人员不少于 1 人。

第十一条 企业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木工、瓦工、油漆工、电工、水暖工、质量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。

第十二条 企业为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,遵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家装行业自律管理规定。

第十三条 企业按时足额交纳认定的家装工程质量保证金,接受行业协会监管。

•  行业准入

第十四条 已成立的家装企业和新设定的家装企业在取是工商营业执照后,应在 20 天内向市建筑装饰协会申请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;新设立的家装企业其行业准入预备期为三个月。

第十五条 申请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,应当提供下列有效申请资料:

• 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申请表;

• 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;

•  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;

•  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
•  税务登记;

•  企业经理、技术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;

• 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证明;

•  企业管理制度;

•  需要出具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。

第十六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对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进行审批,应当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,并定期在当地媒体上公示。

第四章 准入年检

第十七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本区域内家装企业的行业准入年检,年检应当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第十八条 企业行业准入年检,应当提供下列资料:

•  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资料;

•  行业准入证书的正、副本;

•  企业的财务决算年度报表。

第十九条 企业行业准入年检的结论分为:合格、不合格两种。年检结论应当记录在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副本内,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。

第二十条 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章各条标准,依法诚信经营,遵守家装行业自律管理规定,接受行业协会监管,年检结论为合格。否则,定为不合格。

第五章 行业清出

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准入年检不合格的企业,给予 3 个月整改期。逾期未能整改的,撤消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和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资格,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。

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,予以责令行业清出处理:

•  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;

•  有重大欺诈行为;

• 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。

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,其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自行失效,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。

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破产、倒闭、撤消、歇业的,应将《家装企业准入证书》交回市建筑装饰协会予以注销,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。

第二十五条 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的,吊销行业准入证书,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。

第二十六条 企业转让、出借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的,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吊销行业准入证书。

第二十七条 企业遗失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的,应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作废,然后按程序补办;否则视作自动清出。

•  其它

第二十八条 企业变更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,应当在变更后的 20 天内,到市建筑装饰协会办理行业准入证书变更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 到异地经营的企业,应当持《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》,到当地建筑装饰协会备案,接受当地行业协会监管与服务。

•  附则

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市建筑装饰协会理事会通过,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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